山东警察学院图书馆读者入馆须知
图书馆服务于全院教职工、在校学生、干训班学员。
一、 凭证入馆
在校师生凭校园一卡通入馆,干训班学员凭人民警察证入馆。
二、文明礼貌
进入图书馆应着装整齐,禁止穿拖鞋、背心入馆;举止文明,礼貌待人;不得妨碍他人查阅资料,维护良好的图书馆阅读环境。
三、 保持安静
保持图书馆内安静;入馆后请将手机、电脑等设备调至静音状态;禁止在馆内喧哗、朗读、大声接打手机,尤其禁止在阅览区域接打手机。
四、 安全防火
图书馆是重点防火单位,严禁在馆内任何地方吸烟,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入馆。
五、 保持清洁
请保持馆内清洁卫生,禁止在馆内进餐、吃零食,严禁随地吐痰和乱扔废弃物。
六、 爱护公物
爱护图书馆的书刊资料和公共设施,严禁随意涂抹、刻画和破坏设备。未经许可,禁止在馆内张贴、散发广告或其他宣传品。
七、 遵守秩序
自觉遵守并维护馆内秩序,不得抢占阅览座位,不得长时间占用存包柜存放物品,不得随意挪动阅览桌椅。严禁私自带出未办理借阅手续的书刊。
八、严格遵守图书馆各项规章制度,服从工作人员管理。对违反规定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、扣证、罚款或交有关部门处理。
九、本规定由图书馆负责解释。
山东警察学院图书馆书刊管理规定
为加强书刊文献管理,维护广大读者利益,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》有关内容,特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遗失处理
遗失书刊者,应以同样版本的书刊赔偿。无法赔偿同样版本者,按以下办法赔偿:
1.遗失一般图书,按原价的3倍赔偿;遗失港、台、外文原版图书,按原价的10倍赔偿;遗失公安类图书、珍贵画册等,按原价图书的5倍赔偿(注:10元以下的图书一律按10元起价赔偿)。
2.遗失多卷书、丛书其中1册,按全套价格赔偿。
3.遗失中、外文期刊散本1册,按全年价赔偿;遗失期刊合订本1本,按全年价的2倍赔偿。
4.遗失报纸1份,按月价赔偿;遗失报纸合订本1份,按全年价赔偿。
5.遗失的书刊赔偿后,从赔偿之日起一个月内又找到原书刊且无缺损的,可将原书刊交回,图书馆凭赔款收据退还赔款。
二、污损处理
1.读者若有批点、画线、污损等毁坏书刊的行为,根据污损程度酌情处理。
2.污损书刊较严重的,赔偿同样版本书刊;若无法购得原版本图书,一般按图书原价的3倍赔偿;公安类图书、珍贵画册等按原价5倍赔偿(注:10元以下的图书一律按10元起价赔偿)。
三、逾期处理
1.所借图书有1册逾期未还者,暂停其借书权利。
2.图书逾期每册每天交纳资源占用费0.1元,因工作原因造成的逾期予以免除。
3.寒暑假期间到期图书,在新学期开学一周内归还者,不收资源占用费;一周内未归还者,按实际天数计收资源占用费(假期之前已过期的,假期天数计算在逾期时间内)。
四、私自带书出库处理
1.故意未办理借阅手续将书刊私自带出书库,是一种严重的违规行为,一经发现将收回书刊,违规读者写出书面检查,并停止其借阅权利。
2.违规读者为教职工的,通知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所在系部;违规读者为学生的,通知其所在系部并按学生管理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。
3.冒用他人借阅证或使用他人已挂失借阅证者,按私自带书出库论处。
五、其他处理规定
1.不遵守借阅规则,有意扰乱借阅秩序,经批评教育无效者,劝其离馆;情节严重者,报学校有关部门处理。
2.损坏图书馆设施设备,应按原价赔偿;情节严重者,停止其借阅权利,并通知其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。
六、本规定由图书馆负责解释。
山东警察学院图书馆流通书库借阅规则
一、在校师生持本人校园卡、干训学员持人民警察证、驻济高校人员持馆际互借证入库选书。借阅证件只限本人使用,不得代借图书。
二、请将随身书包及其他物品放于存包箱内,禁止携带书包和个人书刊进入书库;禁止吸烟、随地吐痰、吃零食、乱扔废弃物;禁止高声讲话、随意交谈或接打手机;爱护图书及室内公共设施。
三、入库选书前,先领取代书板。凡从书架上抽取图书,必须将代书板横插在该位置上。在更换图书时,应先将其放回代书板的所在位置,抽出代书板后另行挑选。
四、借阅时,请先查看书内有无勾划、污损、缺页等情况。如有以上情况,请及时向工作人员声明并加盖印记,否则由读者本人承担相应责任。借阅手续办理完成后,方可将图书带出书库。
五、读者借阅权限
1.学生读者限借4册,借书期限为30天。
2.教职工读者限借16册,借书期限90天。
3.干训学员限借2册,借书期限为在校学习期间。
4.如果读者所借图书在规定期限内未看完,且该图书尚无人预约借阅,则可进行续借1次,否则应及时做还书处理。
六、爱护和妥善保管所借图书,如有丢失、缺页、污损等情况,应购买原版图书予以偿还,无法偿还者按《山东警察学院图书馆书刊管理规定》相关规定处理。
七、寒暑假期间的到期图书,须在新学期开学1周内归还,否则按逾期处理。
八、校外读者(须持有馆际互借证)与本院读者享受同等借阅待遇,具体事宜详见《驻济高校图书馆馆际互借证管理办法》。
九、读者应遵守各项规定,凡违反者,除进行批评教育外,按《山东警察学院图书馆书刊管理规定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。
十、本规则由图书馆负责解释。
山东警察学院图书馆阅览室阅览规则
一、在校师生持本人校园卡、干训学员持人民警察证进入阅览室。借阅证件只限本人使用,不得转借他人。
二、请将随身书包及其他物品放于存包箱内,禁止携带书包和个人书刊入内。
三、进入阅览区前,凭借阅证先领取2个代书板。
四、取书刊时,将1个代书板放在所选期刊位置上,另1个拿在手中,以便期刊归位时对照使用。每次限选期刊1本。
五、部分现刊,允许教职工和干训学员登记后外借。每人限借3册,期限为7天。在无人预约借阅情况下,可续借1次。
六、为保证文献资料的完整性,以下几类期刊不允外借:公安、法律及学报类;人大复印资料类;过刊合订本类。
七、在更换期刊阅览时,以手中的代书板号码为依据,对照后将期刊放回原处,并取走该代书板,方可再选择另1本期刊,以此循环往复。结束阅览离开时,用代书板换回借阅证件。
八、如需复印文献资料,可请阅览室工作人员代为复印,并按相关规定缴纳复印费。
九、进入阅览区后,须保持安静、整洁、卫生,不得喧哗、朗读、大声接听手机、进食、吸烟、用火和随意丢弃果皮、纸屑。
十、爱护阅览室的报刊文献资料和公共设施,不得有裁割、刻画、涂写或损坏的行为。维护良好的阅读秩序,不得乱架放置期刊,不得携刊出室外。私自携刊外出者,按窃书行为处理。
十一、禁止用物品、书籍等抢占阅览座位;禁止隔夜占用存包箱;禁止随意挪动阅览座椅及其他设备。
十二、读者应遵守各项规定,凡违反者,除批评教育外,将按《山东警察学院图书馆书刊管理规定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。
十三、本规则由图书馆负责解释。
山东警察学院图书馆公共检索用机使用规则
一、公共检索计算机仅供读者通过图书馆主页查询书刊和个人借阅信息,禁止登陆其他网站。
二、读者在查询过程中,如发现主机、鼠标等设备有异常,应及时告知工作人员,不得擅自拔插或调换。
三、禁止在公共检索计算机上使用可移动存储设备;禁止损坏、拆换或挪动计算机、电源或网络设备等。因使用不当造成设备损坏,由上机者承担责任。
四、严禁浏览和传播反动、迷信、淫秽、色情和暴力等有害信息;严禁玩游戏、聊天及操作与检索信息无关的事项。
五、公共检索计算机无空位时,请按秩序排队等候,不得争抢。
六、读者应遵守各项规定,凡违反者,除批评教育外,将按《山东警察学院图书馆书刊管理规定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。
七、本规则由图书馆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