山东警察学院图书馆读者入馆须知
图书馆服务于全校教职工、在校学生、干训学员。
一、开馆时间
周一至周五,开馆时间为8:30至21:30;周六、周日,开馆时间为9:00至21:30。
二、文明礼貌
着装整洁,举止文明,禁止穿拖鞋、背心入馆;维护良好的阅读环境,不得妨碍他人。
三、保持清洁
保持馆内清洁卫生,禁止携带零食、饮料、水果等入馆,禁止在馆内进餐、吃零食;严禁随地吐痰和乱扔废弃物。
四、遵守秩序
自觉遵守并维护馆内秩序,按预约就座,不得占座,不得随意挪动阅览桌椅;严禁私自带出未办理借阅手续的书刊。
五、保持安静
手机、电脑等设备调至静音状态;禁止在馆内喧哗、朗读、高声接打手机。
六、爱护公物
爱护馆内书刊资料和公共设施设备,严禁随意涂抹、刻画或损坏;未经许可,禁止在馆内张贴、散发广告和其他宣传品。
七、安全防火
严禁乱拉电线,手机电脑充电请至集中充电柜;严禁在馆内吸烟,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、易爆及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入馆。
八、遵守规章制度
严格遵守图书馆各项规章制度,尊重工作人员及其他读者,接受工作人员管理。对违反规定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、扣证或交有关部门处理。
山东警察学院图书馆书刊管理规定
为加强书刊文献管理,维护广大读者利益,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》有关内容,特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遗失处理
遗失书刊者,应以同样版本的书刊赔偿。无法赔偿同样版本者,按以下办法赔偿:
1.遗失一般图书,按原价的3倍赔偿;遗失港、台、外文原版图书,按原价的10倍赔偿;遗失公安类图书、珍贵画册等,按原价图书的5倍赔偿(注:10元以下的图书一律按10元起价赔偿)。
2.遗失多卷书、丛书其中1册,按全套价格赔偿。
3.遗失中、外文期刊散本1册,按全年价赔偿;遗失期刊合订本1本,按全年价的2倍赔偿。
4.遗失报纸1份,按月价赔偿;遗失报纸合订本1份,按全年价赔偿。
5.遗失的书刊赔偿后,从赔偿之日起一个月内又找到原书刊且无缺损的,可将原书刊交回,图书馆凭赔款收据退还赔款。
二、污损处理
1.读者若有批点、画线、污损等毁坏书刊的行为,根据污损程度酌情处理。
2.污损书刊较严重的,赔偿同样版本书刊;若无法购得原版本图书,一般按图书原价的3倍赔偿;公安类图书、珍贵画册等按原价5倍赔偿(注:10元以下的图书一律按10元起价赔偿)。
三、逾期处理
1.所借图书有1册逾期未还者,暂停其借书权利。
2.图书逾期每册每天交纳资源占用费0.1元,因工作原因造成的逾期予以免除。
3.寒暑假期间到期图书,在新学期开学一周内归还者,不收资源占用费;一周内未归还者,按实际天数计收资源占用费(假期之前已过期的,假期天数计算在逾期时间内)。
四、私自带书出库处理
1.故意未办理借阅手续将书刊私自带出书库,是一种严重的违规行为,一经发现将收回书刊,违规读者写出书面检查,并停止其借阅权利。
2.违规读者为教职工的,通知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所在系部;违规读者为学生的,通知其所在系部并按学生管理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。
3.冒用他人借阅证或使用他人已挂失借阅证者,按私自带书出库论处。
五、其他处理规定
1.不遵守借阅规则,有意扰乱借阅秩序,经批评教育无效者,劝其离馆;情节严重者,报学校有关部门处理。
2.损坏图书馆设施设备,应按原价赔偿;情节严重者,停止其借阅权利,并通知其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。
六、本规定由图书馆负责解释。
山东警察学院图书馆流通借阅规则
一、在校师生持本人校园卡、干训学员持人民警察证入库选书。借阅证件只限本人使用,不得代借图书。
二、请将随身书包及其他物品放于存包箱内,禁止携带书包和个人书刊进入书库;禁止吸烟、随地吐痰、吃零食、乱扔废弃物;禁止高声讲话、随意交谈或接打手机;爱护图书及室内公共设施。
三、入库选书前,先领取代书板。凡从书架上抽取图书,必须将代书板横插在该位置上。在更换图书时,应先将其放回代书板的所在位置,抽出代书板后另行挑选。
四、借阅时,请先查看书内有无勾划、污损、缺页等情况。如有以上情况,请及时向工作人员声明并加盖印记,否则由读者本人承担相应责任。借阅手续办理完成后,方可将图书带出书库。
五、读者借阅权限
1.学生读者限借4册,借书期限为30天。
2.教职工读者限借16册,借书期限90天。
3.干训学员限借2册,借书期限为在校学习期间。
4.如果读者所借图书在规定期限内未看完,且该图书尚无人预约借阅,则可进行续借1次,否则应及时做还书处理。
六、爱护和妥善保管所借图书,如有丢失、缺页、污损等情况,应购买原版图书予以偿还,无法偿还者按《山东警察学院图书馆书刊管理规定》相关规定处理。
七、寒暑假期间的到期图书,须在新学期开学1周内归还,否则按逾期处理。
八、校外读者(须持有馆际互借证)与本院读者享受同等借阅待遇,具体事宜详见《驻济高校图书馆馆际互借证管理办法》。
九、读者应遵守各项规定,凡违反者,除进行批评教育外,按《山东警察学院图书馆书刊管理规定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。
十、本规则由图书馆负责解释。
山东警察学院图书馆图书查询机使用规则
一、图书查询机仅供读者查询书刊信息,禁止登陆其他网站。
二、读者在查询过程中,如发现设备有异常,应及时告知工作人员,不得擅自开关。
三、禁止在图书查询机上使用可移动存储设备;禁止损坏、拆换或挪动查询设备。
四、严禁浏览和传播反动、迷信、淫秽、色情和暴力等有害信息;严禁玩游戏、聊天及操作与检索信息无关的事项。
五、图书查询机无空位时,请按秩序排队等候,不得争抢。
六、读者应遵守各项规定,凡违反者,除批评教育外,将按《山东警察学院图书馆书刊管理规定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。
七、本规则由图书馆负责解释。